关于青少年滥用合成毒品之预防
作者:季艳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817
所谓合成毒品,是以化学合成为主的一类精神药品,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的有兴奋作用、有的有致幻作用,也有的有中枢抑制作用,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这一类传统麻醉毒品而言的。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合成毒品滥用问题,发生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合成毒品现象日趋严重,其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
常见的几种合成毒品,主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摇头丸(MDMA)、K粉(氯胺酮)、三唑仑等。合成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合成毒品更易成瘾。其成瘾性主要取决于毒品的“精神依赖性”(即对毒品产生强烈的心理渴求,又称“心瘾”)。由于合成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吸食者虽然理智上知道不该吸食毒品,但需要毒品的刺激来维持正常或异常的欣快感,其表现出比海洛因更强烈的精神依赖。二是合成毒品毒性强烈,对人身体造成伤害。其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不可逆的损害,导致急慢性精神障碍,还会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心率失常,严重的可产生惊厥、脑出血和猝死。毒品混用也容易导致过量中毒,发生致命的危险。三是易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合成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病症状,极易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和艾滋病、性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还会引发多起恶性治安案件以及采取“以贩养吸”方式进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等。
预防青少年滥用合成毒品的对策建议:
一是青少年要了解毒品,远离毒品。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发育时期,好奇心重、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弱、社会经验少,这些特点如果加上家庭不和睦、学习成绩差、自视孤独、不良交往和对毒品的错误认知,将是合成毒品滥用的高危因素。所以,青少年要了解合成毒品真相,不能因为追求刺激、好奇而吸毒。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不要轻信吸毒不会成瘾的谎言,不要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坚决拒绝同伴吸毒的邀请,免遭毒品侵袭。在娱乐服务场所更要提高警惕,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不为他人保管、投递、买卖不明物品。同时,青少年还要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拒绝他人、善于处理压力,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学会合理安排工作和娱乐时间、保持良好情绪、建立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等。
二是家庭要关爱青少年成长,预防吸毒。青少年是预防吸毒的重点人群,防范工作要从父母做起。首先要给予孩子尊重和关爱,经常沟通,引导他们健康成长。鼓励孩子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从家庭成员方面来说,父母要以身作则,不能沾染毒品,提高药物安全意识,成为子女拒绝毒品的老师。认识孩子的朋友和他们的父母,便于家长间随时沟通,商讨毒品预防问题。同时,还要教育孩子慎交朋友,正确把握好奇心,学会通过正确的途径排解压力和不良情绪。关注孩子学习、生活状况,警觉性格和行为的异常表现。当发现孩子有吸毒行为时,要保持冷静,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专业的教育和治疗手段帮助孩子走出滥用药物的阴影,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三是全社会关注禁毒,开展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首先,加强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禁毒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提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也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每个公民要了解毒品危害,积极传播禁毒知识。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宣传国家禁毒法律和政府禁毒措施,让防毒、拒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在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开展禁毒教育工作,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第二,公检法加强沟通,严格依法办案,联合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证据收集认定等侦查过程中,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法院把好定罪量刑关,统一裁判尺度,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第三,贯彻国家禁毒委提出的“三禁”(禁吸、禁贩、禁种)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娱乐场所依然是合成毒品滥用的“主阵地”,要加强对娱乐场所以及酒吧、旅馆、歌厅、洗浴中心等服务场所的管理力度,加强和规范外来人口和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