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的比较及适用
作者:黄晓莉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1784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也日益密切。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国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相互依存度也逐步提高,市场自由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愈加频繁。但是,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跨国家跨地域,贸易商品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其复杂性决定了自身的高风险性,损失风险在货物买卖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问题,即标的物在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损失,也就是应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风险承担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也成为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
虽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等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了风险承担规则,但有些是一致的,有些互相有冲突。在这些规定发生冲突时,就有一个选择适用的问题。如何在买卖公平、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如何在风险产生时以最佳方案解决问题,是实践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承担的规则基本一致,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交付主义原则)、过失划分原则和国际惯例优先原则。而国际惯例主要是指INCOTERMS2000,它关于风险承担的问题需要分类讨论,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时可以参考INCOTERMS2000中关于贸易术语的不同规定。专门规范海运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大公约,对于风险承担的规定,也是考虑到海上运输的特殊性,规范的主体有别于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而是以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主,即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实质上就是风险责任划分问题,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证买卖双方按约履行义务,既保护了卖方的利益,也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克服了所有人主义原则的不足,使其长处得到发挥,比较科学合理。但由于国际贸易在实践中比较复杂,故用过失划分原则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这更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更能保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作为法律的特殊方面,国际惯例又发挥了其自身优先适用的特点,在实践中更为普遍。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的选择和适用
一般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也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约定风险承担规则。CISG和我国合同法都明确了特约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用的风险承担规则,对于自身均有重要意义,故不可小视,现用一实例具体说明。
199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①]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承担规则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比较特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并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因货物风险承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从约定,但也要注意约定的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条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在实践中还应注意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必须注意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要结合交货地点和风险提前转移的条件。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风险承担规则的实践意义通常取决于对以下问题的回答:由于风险事件的后果,致使货物既不能完全交付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适用性和质量标准,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吗?如果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便不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抗辩,宣称货物未达合同标准或宣称买方完全不能交付货物。[②]设立有效的风险承担规则是为了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小成本控制风险的一方,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收益的最大化。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有效的保护货物免收损失地位。
风险承担主要是从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确保买卖公平的角度,要求风险承担规则应当是明确清楚的。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促使当事人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将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并且有利于迅速解决因风险的发生而产生的争议,促进货物流通,保护交易安全。风险承担的本质功能决定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风险承担制度必然会愈加完善和统一。
参考文献:
[①]参见郎丽华主编:《国际贸易案例精选》,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6页。
[②] 参见Michael Bridge,《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林一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