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醉驾也犯罪
作者:张宏明 丁莉华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460
6月22日,苏州相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建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妥善审结了该起苏州“摩托醉驾第一案”。
黄建忠是相城元和街道朱泾村人,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内衣厂,平时很少饮酒。2011年5月1日晚,黄建忠一家去大哥家参加节日聚餐,一时兴起便喝了三两白酒。饭后,他带着妻儿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部分损坏。事后,交警认定事故应由黄建忠负主要责任,经测试,他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43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建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存在自首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结束后,黄建忠表示自己觉得喝酒后开摩托车不会出事,当时不知道摩托车是机动车。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相当一部分驾驶员对摩托车的机动车性质认识不清,以为只有醉酒驾驶轿车才会犯罪,该案的审理给广大摩托车驾驶员敲了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