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垫资未付拒过户 法官巧解婚后财产案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335
原为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变更手续至离婚后一年内办理,后妻子要求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妻子傅某与丈夫苏某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3日生一男孩,后因性格不投,双方决定分手,并于2009年11月9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门市一间归原告傅某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至离婚后一年内办理。后傅要求苏某变更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即及时与被告苏某联系,了解原由,苏某称并非其拒绝过户只是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后房产的房贷约定不明,其为该房产垫付了房贷9000元。事后,与原告联络,积极动援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房贷,考虑被告在离婚时对房产作出了很大让步,夫妻不成仍可以作为知已,在多次动之以情的交流,傅某表示同意返其丈夫房贷。最终通过法官的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争议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9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