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包公司无效 侵吞股东理应返还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317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灯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33700元,并驳回公司要求张某承担公司亏损款20856元的请求。
1995年8月,张某、陈某、韩某、谢某成立灯泡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经营不善而停止生产。次年6月,股东陈某将自己在公司所有股份卖给孙某后,联合韩某和谢某通过决议将公司财产以5万元租给张某,并约定张某负责公司今后经营,并承担一切风险。2001年3月5日后,张某陆续将公司的钢制压力容器、汽油汽化器、分气缸、排气机等部分动产进行出售,将所得款项据为已有。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33700元。2005年10月15日,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为张某、孙某、韩某、谢某。2006年4月18日,清算组形成两份决议,要求张某将所出售的公司动产价值和公司亏损款合计54556元归还。因张某未还款,公司清算组遂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已经将股份卖给孙某,再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属无效。陈某在未经过所有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股东决议,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经公司清算组未认可应认定该决议无效。故张某侵占将公司资产,应当返还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亏损,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