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涉法信访的种类、原因与调处机制的完善
作者:谢群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1011
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渐显露,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妥善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方面。认真分析涉法信访种类,明确各自特点,针对性地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对预防、化解涉法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一、涉法信访形成原因分类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法信访,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每个个案都有其特点,笔者从自己工作的角度试行分析,从相对共性的原因来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立案方面的原因。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其诉讼请求,使其告状无门,无法维护其应有的权利、利益,故试图以信访途径为救济手段的。当前主要突出在房地产开发群体性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领域。该类事件成因复杂,牵涉面广,比较容易形成群体性信访事件,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裁判方面的原因。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判不公,导致其利益、权力受到侵害,因而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却对当地司法环境没有足够信心,不愿意按照正常的审判程序运作,转而希望通过信访途径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该类案件以个案居多,且当事人对司法状况的态度相对悲观,很难接受别人的观点,解释、说服工作难度较大,且较容易形成缠访,长期访。
3、执行方面的原因。有的当事人虽经判决、裁定获得了胜诉,但由于客观原因执行不到位,权益迟迟得不到兑现,“赢了官司输了钱”,因而对司法保障不再坚信,希望通过其他权力机构的权力行使,寻求救济渠道。该类事件当事人由于结果的反差巨大,容易造成情绪激动,行为可能会相对偏激,容易冲动而酿成突发事件。
4、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导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偏袒一方当事人,导致另一方权利受到侵害,一般而言有关人员会采取信访途径反映问题,而不通过司法途径本身。该类事件容易造成社会性影响,处理不当有可能使得当事人利用网络、媒体曝光等激进手段处置,使人民法院处于社会舆论的被动,即使最终妥善处理了相关事件,也不能有效挽回对人民法院的社会地位与社会想象的影响。
二、涉法信访产生原因浅析
综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上各类信访事件中,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个人利益至上等原因,导致无理上访的占相对多数,但也有部分是由于不尽完善的审判工作机制、无序的社会舆论导向和审判人员的过错导致的,具体如下:
1、不完善的工作机制造成不当的审判价值观。主要是针对法院工作的考核机制尚不够科学化,简单借鉴商业管理的数字监控模式,把审判工作的社会性、综合性特点简化为纯物质性和单一性,导致法院审判工作错误的价值观。如立案数与结案率、结收案比等考核指标的不科学设定,会导致具体的机关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理解与把握出现偏差,特别在确定案件是否受理管辖时有从部门利益出发的现象,导致互相推诿,久拖不决,致使急于维护自身权利的当事人认为控告无门,激化矛盾。、
2、相对无序的社会舆论造成不当的社会价值观。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的特性使信息技术不断推广促进了国家的经济科学发展,使舆论自由民主权力进一步贯彻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广泛监督。但是,由于法院对新兴媒体平台的认知不到位,在信息披露、处置、答复等环节经常处于被动,不能及时介入,导致社会舆论由于缺乏适时引导而相对无序,从而很少出现对法院有利的评判。当事人受错误舆论导向影响,很多人法制观念弱化,却相信“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理论,在自己受到侵害后,不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只想通过上访获取保护。有时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四处上访,以期引起领导重视和干预,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多次越级缠访、闹访,以期解决个人不正当诉求。
3、审判人员的过错造成不当的社会评价。一是少数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自己身份的认识程度不够,对律师、熟人就案件信息咨询时随意性过大,一旦解读不当,就会使当事人先入为主发生错误认知,反认为负责信访工作的法官刁难、敷衍,以致工作被动,矛盾激化;二是部分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理了冤案、错案,导致了当事人信访;三是少数法官廉政意识不强,在办案程序、工作态度、廉政责任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
三、完善涉法信访的调处机制
从客观上讲,虽然涉法信访现象通过加强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等可以予以缓解或压降相应势头,是无法从根本上做到彻底杜绝。而一旦涉及涉法信访,那如何妥善处置,化解矛盾纠纷则成为首要目标。笔者从工作经验分析,要做到及时调处,妥善解决涉法信访,尽力维护社会稳定,除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
1、构建“三诊”联动的应对模式,强化窗口建设。一是强化“门诊”基石。要进一步强化法院窗口单位建设,建立严格的“一个窗口”责任制。立案庭作为法院面对社会的重要窗口,要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力出色、素质过硬的审判人员予以充实,把好进口关,当好解说员,避免工作态度不当、信息披露失误造成的被动。二是构建“联诊”机制。建立各庭室协调应对机制,由立案庭牵头,各庭室共同参与,遇到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信访,及时汇总意见,统一观点,全院一盘棋,全力解决纠纷。三是打造“专家诊”平台。规范院长、庭长接访办法,对特殊情况、重大事件要及时安排相应领导、专业人员出面解释、协调,合理利用领导、专家的专业性、权威性来促进矛盾的调处。
2、加强思想、业务的教育培训,转变司法观念。要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和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审判人员的过错与失误导致的涉法信访发生。要加强审判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倡导和追求公正、效率、文明观念和当事人权利本位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要加强案件审判的内部监督,切实增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要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避免授人以柄,引发不应发生的申诉上访;不断研究、创新执行方法,对生效法律文书要在法定尺度内加快执行速度,确保案结事了,对依法中止或终结的案件,要尽力做好权利人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减少不必要上访。
3、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要充分认识社会舆论的作用,积极主动介入相应的信息领域,除传统的报纸、杂志等阵地,要学会利用全新的网络信息平台为阵地,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制定合适的专人负责,一方面可以统一法院信息的出口渠道,避免言语失当造成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影响较大的、相对普遍多发的涉法信访典型案例,及时发布法院观点,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促进息诉罢访,减少新的问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