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被告消极应诉
作者:李涛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899
所谓被告消极应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正当理由,不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不履行其诉讼义务的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被告利用法律知识故意消极应诉的情形逐渐增多,使正常的诉讼活动处于被动状态,直接导致审判效率下降,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需引起重视。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的消极应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被告或其家人拒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时其家人不承认被告与其同住,致使无法适用留置送达。二是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不愿主动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又不愿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此时被告事实上并未下落不明,致使法院面临适用公告送达欠妥、直接送达又不成的尴尬局面。三是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以工作忙或忘记等为由敷衍四是被告出庭时,不配合法官查明归纳的争议焦点,对原告所举证据,不是客观的依法行使质证权利,而是一言不发或大吵大闹,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五是被告忽视己方的举证责任,法官在既有证据基础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易作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的判决,致使二审时极易因新证据而改判,有损司法权威,同时易引发信访上访事件。
被告的消极应诉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一是给法院审理和案件裁判带来消极影响。被告的消极应诉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认知程度,继而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客观上的公正。二是被告的消极应诉行为会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案件第三人利益带来不应有的损害。被告消极应诉可能导致其本不该败诉的案件败诉,使原告投机取胜,获得不当诉讼利益,从而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三是在被诉具体行为系为第三人赋权的案件中,若因被告消极应诉而导致该具体行为被撤销,显然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
对被告消极应诉现象,应从制度上和理论上探寻应对消极应诉措施。一是强化法律宣传。不少被告缺乏法律常识,存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理不睬法院也无能为力,企图让原告知难而退。因此,要针对性的开展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对诉讼风险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二是改进送达方式。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多数被告能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因此应探讨、研究电话送达方式的程序、范围和要求,改进送达方式,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完善监管制度。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有证据而不按期举证的,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庭审中消极应诉或不出庭应诉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被告消极应诉行为进行查处。四是完善暂住登记制度。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公民的住所已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暂住登记并同步上网。同时,法院系统可探索、协调与公安系统共建常住人口查询系统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协助法院及时、便捷的查询被告人真实住所及其他基本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