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审结扬州第一起危险驾驶案
作者:周静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396
日前,扬州邗江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该市醉驾第一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扬州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苏KQ7815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扬州市文昌西路美琪小区北门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驾驶苏KAA503的被害人李迅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秦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邗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深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市区主要干道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秦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