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日下午,江苏省宿城区法院对醉驾入刑的“宿迁第一人”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处罚金1000元。

 

201154日下午,家住宿城区项里街道办黄河社区的王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被市交巡警一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王某因此成为5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宿迁地区查获的第一个醉酒驾车的驾驶员。

 

法院审理查明,54日下午2时许,宿迁市区恒佳花园北侧的项王路上,一辆摩托车同时将两辆电动自行车撞倒。事故发生后,正在路上执勤的市交巡警一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时,了解到这辆大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撞上了两名骑电动自行车过马路的市民。然而在调查事故的过程中,民警闻到摩托车主说话时带着一股酒气。

 

经查,摩托车主王某持有小轿车和两、三轮摩托车驾驶证(并照),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毫克,民警当即将王某带往指定医院抽血检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法官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