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上涨生母拒涨抚养费 女儿诉讼维权判决获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355
父亲与母亲因感情不和经调解离婚,其随父亲生活,母亲每年支付抚育费1500元,因物价不断上涨,要求母亲增加支付抚育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母亲增加支付抚育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与宋某于1995年婚生一女,取名圆圆,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4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王某直接抚养圆圆,宋某每年给付圆圆抚育费1500元至圆圆成年止,后宋某均按时履行义务,其中2011年上半年已经支付800元,现圆圆以物价上涨无法满足日常生活为由,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给付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杜撰,由被告宋某负担一半。遂作出被告于2011年7月起至圆圆成年止,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从2011年7月起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