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调解方案与自己的期望值还存在差距,但看到法官、检察官这么设身处地为我们当事人着想,我们愿意接受你们提出的调解方案!”621日,南通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损害赔偿再审纠纷。至此这起历经两次鉴定、三次仲裁、四次判决,前后耗时长达五年的再审工伤难案在南通法官和检察官的联手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年51岁的邱某原系南通市通州区某拉链公司员工,200412月其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仍继续留在公司上班。20057月,邱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加工零部件,后在完成任务返回途中不慎跌倒,造成左腿腓骨上端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为明确受伤害程度,20067月,邱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邱某就赔偿事宜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在仲裁过程中,拉链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同年12月,被确定构成十级伤残,之后邱某根据新的鉴定结论,重新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073月,当地劳动部门作出了仲裁裁决,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均不服,邱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法院两审,邱某在得到3万元多赔偿金后,认为法院判决中对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有关问题没有作出结论,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该案已经仲裁、诉讼程序结束等为由不予受理,邱某又再次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邱某这次是以劳动关系是否继存以及相关利益提起的新诉讼,遂予以受理,之后该案经过法院一、二审判决,邱某依旧不服,多次向相关部门上访,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20115月,省高院指令南通中院再审。

 

受理此案后,南通中院审监庭合议庭法官认真阅读了卷宗,深入分析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前后两次诉讼的相关判决意见,认为如果该案如果直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反而可能引起申请人无休止的缠访,只有调解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且该案虽然当事人双方对涉案的相关法律问题争议很大、相互之间矛盾很深,但实体上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只要双方肯坐下来,消除误解,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具备和解的可能。

 

针对双方当事人在前几次诉讼开庭中态度强硬不愿接受法官调解的情况,开庭前法官专门同双方当事电话进行了沟通,晓以利害得失,希望双方能够都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解决讼累,争取早日和解。此后法官又多次与检察官对此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双方表示要争取共同化解当事人矛盾,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庭审中,合议庭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已的观点,并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为其解答法律上的困惑,引导他们按法律规定想问题,解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后,法官与检察官联手一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拉链公司再一次性补偿邱某65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