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违规建房惹得祸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306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因为当时是违规修建,拿不出产权证和建设许可等手续,致使要求让房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王某以前一直是扬州某公司职工,于2009年通过职工身份置换,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03年时,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部分房屋租赁给王某开设饭店,王某向该公司提出将饭店后面该公司闲置的三间库房给饭店的厨师和营业员作为临时宿舍使用,得到公司同意。2009年10月租赁期满,王某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公司,但未让出三间库房,王某仍然居住其中。经交涉无果后,公司将王某诉至高邮法院,要求王某让出三间库房。
审理中王某提出,这三间库房并非向公司借用,而是公司的福利分房。公司则拿出1999年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这三间库房系公司所有。经法院现场勘验,三间房屋的尺寸、面积及位置分布,均不能与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构图相应证。后经了解,这三间库房应是公司在1999年之后未经审批违规修建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上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原告应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交证明讼争房屋建于何时、有无房屋产权证或建设许可手续等情况的相关证据,提交的1999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构图的尺寸、面积及位置分布均与讼争房屋的当前现状不符,亦不能提交讼争房屋是合法建筑物的证据。据此,因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原告系本案讼争房屋合法权利人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