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构建系统审判理念 促进案结事了
作者:张明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251
在江苏省无锡滨湖法院构建“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新的办案理念指导下,该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积极贯彻领会新的办案理念的内涵,在办案中,不是机械地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而是有的放矢,拓展思路,从案件矛盾的焦点,努力化解双方的纠纷,做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促进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成果。近日,执行局在执行无锡一公司与宁波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即贯穿这一理念。
原告无锡公司与被告宁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争争议较大,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于2009年2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价款264400元,并承担相关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在审理中仅保全7600元,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7万余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公司因投资导向问题,开办后未能正常经营,原向申请执行人所订购的设备未进行使用,以后也不会进行生产,等于一堆废铁。而根据双方2009年2月11日的《合同书》约定,在本起案件执行完毕后,无锡公司还要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完成后,以后的30%的货款才能支付,如果宁波公司不能自动履行则要进行诉讼解决,还有10%的质保金需设备调试完成后一年支付,事情处理不好双方会继续纠缠在诉讼中。执行中另查明,宁波公司的投资单位是由宁波德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投入,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其实际仅投入150万元,根据开业时验资报告,余款3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然而,宁波公司自2009年1月7日开办至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已二年有余,并未将350万元缴足。为此,该院依法追加投资单位宁波德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以此为契机,对集团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同时与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联系,通过明确利害关系,使其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妥善处理整个案件纠纷。通过执行干警的努力,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将已经交付给宁波公司的设备拉回无锡,德业公司再支付237600元解决该起执行案件,同时双方于2009年2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不再有任何纠葛。
该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是执行局干警认真贯彻系统审判理念与审判执行实践相结合的体现,不仅做到案结事了,也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纠纷,达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