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南京全市两级法院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民间借贷大多涉及高利贷行为,容易引发恶意追债行为。南京中院党组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把有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专题开展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妥善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变味的民间借贷

  据记者了解,建邺区法院民一庭一个月内就收到了50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今年1月至5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有300多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3成。

  建邺法院的现象并非个别。南京中院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分别是2251件、2326件、3737件、4702件、5386件。自2007年开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09年收案数量是2005年收案数量的两倍以上。与此同时,涉诉纠纷标的额也大幅上升,民间借贷几十万元的已经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2009年为例,全市13家基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最高的均超过了1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有9家,超过1000万元的有2家。

  借贷纠纷中大都是穿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行为。中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出借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约定明确,现在涉诉纠纷的借据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有的虽然在借据写明了利率,但该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民间借贷的“兴旺”,也引发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加。

  近日,下关法院判决了邵某因犯高利贷转贷罪获刑案。2007年以来,邵某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每月2.5%的利息约定的方式与借贷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并由借款人的房产等作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同时办理相关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式,邵某先后向借款人非法借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万元。

  审理中难题多多

  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显示,从2008年至2010年市两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高于全部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约占10%。同案不同判等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频频发生,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颇有微词。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究竟难在哪?中院民一庭负责人掰着手指向记者列出了五点:

  难点一: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称借条中写明的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但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却未能提供款项已交付的其他证据。

  难点二:数额较大的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的现象增多。相当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往往声称借条载明款项系其以现金方式出借,甚至在借款数额达几十万、数百万的借贷关系中,也是现金交付。借款人也认可收到现金,但抗辩收到的款项与借条载明数额不符或借条系受胁迫而写等等,给借款事实有无发生或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带来困难。

  难点三: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审判实践中,相当部分的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大数额的借贷双方不具有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为有偿借贷,且法律并不禁止无偿借贷,因此单从借条看,审判人员难以采纳有偿借贷的主张或抗辩,更无法采纳一方当事人关于“高利贷”的抗辩。

  难点四:关联证据少。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借贷行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

  难点五:借贷双方本人不出庭情况较多。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本人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代理人对于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民间借贷关系无论是从形式上或内容上都更趋于复杂化,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关系也悄然发生变化,原有的法律规定往往被突破,难以适应新的财产关系的变化,甚至被一些利益团体或个人利用,成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然而,囿于法院审判职权的限制,法官往往无法主动对疑点介入调查,只能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身的举证,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更加困难,事实真伪难辨,成为一类复杂疑难案件。

  挤净借贷中的“高利”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虚假债务、涉嫌犯罪以及各基层法院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意见》明确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注重对高利贷的审查排除。同时应当注重虚假债务的审查排除。《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原告是多起或者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八大情形之一的,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中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我们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在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难题尚待解决,最让人头疼的就是找不到被告人。”栖霞法院栖霞法庭的陈庭长告诉记者。

  据了解,现在有3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找不到被告人。陈庭长建议把个人的财产状况也录入公安系统的网络平台,以此规避有判决而无法执行的尴尬状况。同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方位惩戒失信者,真正做到有信者昌,失信者痛,让失信者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付出道德上的成本和经济上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