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洪泽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22 浏览次数:1128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在确保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兼顾企业发展的同时逐渐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存在问题如下:
一、劳动者方面。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单位大多规模不大,管理不够正规,经济效益不是太好,而其劳动者相对而言学历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权利意识淡薄,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般不敢维权,离开用人单位后,因为地域、时间、金钱等原因,维权积极性也不高,除非很多境遇相同的劳动者团结起来共同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单个维权的案例很少。
二、用人单位方面。因违法成本太低,有些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宁愿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即使办理了社会保险,大多数用人单位也会调低缴费基数。江苏洪泽地区直到近几年各企业才开始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且很少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缴费。据用人单位反映他们现在之所以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不是因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压力,而是因为现在全国普遍招工困难,并且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社保经办机构方面。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一样也有年限规定,江苏淮安地区规定男缴满30年,女缴满25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但目前江苏淮安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并不能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那样为单位和个人办理补交业务。有些劳动者现在的单位为其办理医保,但以前的单位未为其办理医保,即使以前的单位同意为其补交,也因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而无法补交;有些劳动者工作过好几个单位,有的单位有医保,有的单位没有医保,导致劳动者有多个医保号,各个医保号之间的时间可能会不连续,只要有一个月没交,就会导致前面的医保关系全部无效,进而使劳动者的医保年限受损。目前江苏淮安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市、县 (市)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市直单位、清河和清浦联合统筹,其它县区各自统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复杂,劳动者经常因转出地区开缴费明细和接受地区开接受证明的先后顺序问题而左右为难。
四、劳动行政部门方面。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尤其是医保,由于此类情况在我国现阶段是个普遍现象,考虑到可能会出现连锁反应,为保护企业,维护经济发展,劳动行政部门在保护劳动者权利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左右为难,对于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的投诉比较头疼,一般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即使作出强制征缴的决定,也很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泽法院从来没有受理过此类申请。若是招商引资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之下,劳动者就更难维权了。
五、法院方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社保补交补办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社保补交补办争议,目前一律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劳动者无权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没有司法救济权。
提出对策如下:
一、政府重视,全民共享发展成果。从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到已公布并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国从来就不缺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缺的是一折不扣的执行。众所周知我国各级政府以发展经济为已任,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招商引资从来就是各级政府的第一要务,如果让政府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做个选择,政府会毫不犹豫地站在企业那一边。经过近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全体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的时机已成熟,政府应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确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共享发展成果。
二、司法支持,社保争议直接受理。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补交补办等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凭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确定的原则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宣传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坚定政府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决心。以《社会保险法》即将颁布实施为契机,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亮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等;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送到企业、单位、乡村、社区、家庭中去,送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政府牵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经办机构、监督机构联合开展集中的宣传活动;法院以具体案例为体裁及时开展各种社会保险知识专项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