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不仅可以帮助法律人充分地理解人、把握人,更重要的是文学通过塑造法律人的灵魂最终影响司法的价值观,文学赋予人们对语言的敏感、对人性的洞察和对灵魂进行拷问的勇气。学者舒国滢说:“在历史上,正是那些伟大的立法家、司法家、法律著作家以及一批佚名的法律智者依靠他们卓越的想象力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人类留下了大量‘智若神明’的立法、‘如诗如歌’的判决和‘像闪电照亮大地’一样的法律原则,使我们沐浴在‘法律的明灯’之光辉里,免于在幽暗的法律世界中漫无目标地孤独徘徊。”通过文学可以阐发和树立法律人的人文价值,增强法律专家的人文素养和道德感等,而作为法律人之一的法官也需要从文学中吸收营养。

 

长期以来,人们始终把文学称之为“现实生活的教科书”、“时代演化的风雨表”,还有人将其比喻成“精神营养的复合维生素”。它把哲学、美学,历史学、伦理学、社会学、语言学乃至自然科学等学科精妙地融合于一体,借以传播知识、彰显心志、陶冶情操、启迪智慧。而这所有地一切对于形成法官的思想、理念、品格、气度、胆识、情趣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潜移默化中赋予法官所应具有的那种个人魅力。作为法律人,法官既是司法实践活动的组织者,也是居间平息各种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在原、被告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来到法庭“讨说法”的期待视野下,法官要想使自己的话语权真正达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就必须拥有远远高于双方当事人的文学素养和法律功底。文学素养是一个健全的、与时俱进的现代法律人的必备素质。而文学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恰好给人们洞开了一个广阔的知识天地,它那“上下几千年,纵横数万里”,在反映社会生活的容量和幅度上所具有的优越性,以及其对人们精神领域的开拓和时空观的扩展所产生的无形影响,都是其他任何东西根本不可替代的。

 

法律赋予了执法者应有的权力,但在强调“以人为本”、“多调少判”的大趋势下,更需要其凭借着人格魅力去辩法析理、定纷止争。而法官要想以高尚、健康、深厚的人性美、品德美来感染、启迪、凝聚双方当事人,就离不开文学养分的熏陶。因为,文学本身就是现实生活最好的“教科书”,人们可以从中领略到各种各样的世态人情、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从而提高和丰富自己的文化修养。同时,文学又是情感的催化剂,文学素养较高的人,往往感情会更加丰满、细腻、深刻。文学素养高的法官,其举止言行必然表现的风度得体,知识渊博,幽默健谈,处理问题通情达理,既有坚定的原则性,又有适度的灵活性,与群众的感情真、距离近、关系融洽,也正因为她 ()们自己有情,才能在办案中真正做到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相反,如果执法者感情贫乏、心灵枯燥、语言生硬,那是绝对不可能吸引和打动别人的。

 

文学能丰富法官的人生经验,法官需要文学素养。法官是人类的精英,要想成为学者型法官,除了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学素养。文学能离开法官,但法官离不开文学。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作为主持正义的法官,其公信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身的人格魅力,人格魅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自我个性,而自我个性的形成,尤其是人格和品德的完善,都离不开文学的感染与熏陶。只有这样才能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文学素养,才可以借助文学方法解释法律。十九世纪法国伟大的浪漫主义作家维克多·雨果有一句名言:各种蠢事在每天所读好书的影响下,仿佛烤在火上一样渐渐溶化。这句话的意思是多读好的文学作品能使人变聪明。身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文学素养,才能孕育自己的洞察力。作为法律人,经常多读一些文学作品,既有助于自己及时敏锐地触摸到时代的脉搏,洞察历史的情绪,加深对形势的理解,又能使其政治头脑始终保持清醒且富有弹性。所以说,法官要想以高尚、完美、深邃的人性美、品德美去辨法析理、定纷止争,从而感染、说服双方当事人,就要有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文学素养。

 

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文学基础,才能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法官职业历来就是文官,是一种依靠缜密思维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职业,但最终的裁判结果还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体现,这就需要法官有较强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写出高质量的判决书。学者冯象指出:“文学修养或技巧之于法律家,首先是业务上的需要。文采原本就象征着权威的身份和地位;修辞更是‘刑名之学’的基本功。”司法裁判的过程也就是语言表达的过程,而判决书的写作则更是对法官语言修辞水平的考验。在小说等文学形式中,蕴含着丰富的叙事技巧和表达智慧,这些文学方法对于法官的判决书写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官语言文字能力的欠缺与法官缺乏必要的文学训练有很大关系,判决书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大大遮蔽了法官的人文魅力。判决书是法官的公正和良心的宣言书。一个独立、公正、自律的法官,会通过判决书向公众传达这些优良的品质元素,而这就需要借助文学不断锤炼司法修辞。除写判决书外,法官还要从事很多与文字有关的工作,比如说,撰写述职报告、调研文章、宣传稿件等等。如果具备了良好的文学基础,那么诸如此类的辅助性工作便可得心应手,进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一个优秀的法官,同时还应是一位卓越的思想工作者和宣传鼓动家。要知道,语言从来就是法律捍卫者们用于“息事宁人”的强大武器。热爱文学、善写文章、长于演说,这应是新时期法官所具有的重要本领。正如国外一名大法官所讲:一个真正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一个好的先知,一个好的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