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286个字的承诺,就要向对方支付服务费110万元,用一字千金也很难形容了”,在被告楼某拿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时,仍连声叹息,悔不当初。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被告楼某原系大丰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困难,楼某欲转让公司股权,但经过多方努力仍找不到合适的买家。2009611日,被告楼某向原告黄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同时承诺“经黄某介绍、从中协调,大丰市某公司法人代表楼某,与某公司夏某进行股权转让合作一事,大丰市某公司股东法人楼某郑重承诺,如双方一旦合作成功,签订合作协议,对方第一笔转让金到大丰市某公司或楼某个人帐上,在对方支付第二笔转让金时,一次性支付黄某信息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如未能及时支付,大丰市某公司股东法人楼某同意黄某在对方(夏某)付给大丰市某公司股份转让金时扣除信息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视同夏某付给大丰市某公司的股份转让金。如合作未成功,以上所有承诺无效,双方不存在任何责任。承诺人:大丰市某公司,股东法人签字:楼某。”此后,在黄某的牵线搭桥下,20099月楼某与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楼某将持有公司90%的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夏某,夏某亦向楼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股权变更登记后,黄某多次向楼某索要居间服务费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黄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楼某支付居间报酬150万元。被告楼某辩称,黄某并未提供居间服务,他仅仅是介绍我和夏某认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和黄某无关。仅仅是介绍费就索要150万元,太可笑了。

 

大丰法院受案后,考虑到居间合同的特殊性,为平衡双方利益,法院采用了调解方式。经过多方努力,被告楼某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10万元。

 

法官提醒: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且居间服务费不同于违约金条款可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而承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黄某牵线搭桥行为正是居间行为之一。因此,本案中原告黄某主张的150万元居间服务费有合同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