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名义建房财产起争议 法院依法判最终获产权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22 浏览次数:321
以父亲名义出资建房,父亲因病去世,该房产权属出现争议,遂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属其所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叶某生有子女三人,即小成、小玲和小兰。王某系叶某儿媳即小成之妻,小成和王某生有一子一女,小成于2003年因病去世。叶某之妻于1986年去世,叶某于1987年搬到小玲家与之共同居住生活,1996年7月小玲夫妻出资建设房屋,以叶某的名义申领了建房执照和房产证。2001年8月,叶某在村书记等人的见证下,立下遗言,称“建房一切资金全部是小玲夫妻出资,房产权当归他们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后叶某于2002年腊月去世,小玲的丈夫亦于2009年去世,后小玲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其小成之妻及子女以及小兰不予配合,致小玲办证不能。小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原告所有。
小玲丈夫父母均在小玲丈夫之前去世,叶某与李某生有二子一女,三子妇均表示放弃对房屋份额的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所立遗言有多人见证,各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叶某作为房屋唯一的登记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其立下遗言明确该房屋归原告及其丈夫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小玲丈夫去世后,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可由小玲及其子女继承,而其子女均表示放弃对争议房产进行继承,故应由小玲一人继承,该房屋即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故作出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