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致截肢 高额赔偿按责担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11-06-22 浏览次数:267
本来遭遇交通事故已经够倒霉的了,却在治疗过程中又遭遇医疗事故,好好的一条腿因此不得不截肢,可谓祸不单行。一起一案诉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此在高邮法院诞生。
2008年10月,高邮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中,与周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张某右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高邮某医院治疗,该院在治疗过程中重视不够、处理不当,致使张某出院后右腿一直未好转。在获得4万多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张某于2010年3月,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要医疗事故赔偿。经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在该病例中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诉讼中,张某右腿因恶化而截肢。后张某追加交通事故肇事者周某及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腿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原告遂要求三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55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当前的人身损害结果系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二个原因结合导致的,属“多因一果”,应由存在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医方对张某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客观上扩大了张某的损害后果,且经鉴定在医疗事故中医方负次要责任,故医方应先行承担赔偿费用的35%;剩余部分,被告周某驾驶机动车致张某受伤,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张某与周某按事故责任承担,周某应承担75%,张某负担25%。据此,高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136 430.7元,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交强险赔偿款9.4万元,周某赔偿张某115 814.1元。各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