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发出全省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
作者:伍晓伟 发布时间:2011-06-21 浏览次数:370
金湖法院20日发出江苏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法院在以强奸罪判处一男子缓刑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两年内与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被告人樊某与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3月相识,同年9月李某与其丈夫离婚后即与樊某非法同居。同居期间,樊某因怀疑李某与别人关系暧昧,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多次提出分手。今年3月4日,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吵打,经公安机关调解,樊某同意分手并表示不再纠缠李某。3月5日晚樊某跟踪李某,希望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遭李某拒绝。后樊某以要求李某拿回衣物为名,将李某带到其租住处。在租住房里,樊某采用语言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樊某与被害人李某案发前曾存在非法同居这一特殊关系,且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樊某有认罪、悔罪诚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滋扰和侵害,同时也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该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并将“禁止令”的内容写进了判决书。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江苏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