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原单位油卡变现 获刑一年另罚两千
作者:丁文娟 钱晓伟 发布时间:2011-06-21 浏览次数:598
驾驶员回到原单位偷盗单位油卡及车钥匙,到加油站变现。最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案件,费某以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2月26日21时许,费某来到原单位门口。门口保安看是原来的员工,没有多问也就让其进去了。费某因原先就是该单位的专职驾驶员,遂熟门熟路地来到了放油卡的秘书室,窃得秘书室办公桌内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及经理车钥匙一把。窃后,费某至其工作时经常加油的加油站,以加油刷卡的方式换得赃款1272.54元。嗣后,费某想起手中持有的车钥匙是经理的车,其曾送过该经理回家过。费某又来到经理家楼下,用窃得的车钥匙打开了经理停放着的汽车车门,在车内窃得中国石化加油卡1张。后费某再次返回原加油站,采用同样方法,换得赃款2338.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汽车钥匙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归案后的费某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费某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