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继子分家析产立协议 反悔无据依法不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21 浏览次数:374
因父亲病逝,母亲与堂父亲重组家庭,后因家庭矛盾,继父与继子分家析产,双方约定将争议的房屋归给继子所有,但因房屋过户问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继子遂将继父、生母告上法庭,要求将协议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1987年2月小峰父亲病逝,同年4月,小峰的堂叔与小峰的母亲结婚重组家庭。后因家庭矛盾,小峰与其继父于1998年7月在他人主持调解下达成分家调解协议,继父名下的平房从东向西 两间分给小峰,分家后继父将涉案两间房屋交与继子居住。此后,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交涉未果,继子遂于2011年5月具状诉讼,要求其继父以及生母协助其办理诉争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夫妇在1996年10月30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1998年7月10日被告继父与原告签订分家调解协议后,原告实际居住涉案房屋,故被告在分家协议中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对两被告具有拘束力,原告凭分家调解协议要求被告发行涉案房屋过忘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原告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