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应法院在派出所、居委会及人大代表的参与协调下,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因企业改制涉及的腾让房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宝应县某医药公司在范水镇租了三处门面房用于经营药店,被执行人王某原系该医药公司职工,自1975年以来一直在该医药公司下属的药店工作。2004年初,该医药公司由于经营亏损而改制,遂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412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因身份置换金标准等因素未达成一致,王某仍在该药店工作。20045月,医药公司将药店发包给职工杨某,由杨某负责发放职工的工资,王某于是继续在药店工作。2007年初,因经营不善,杨某不再经营药店,而是由王某自主经营药店至今。期间,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手续均由医药公司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8月注销。20084月,医药公司又与王某签订了《关于药店职工买断一事解决方案》,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为王某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至20084月,王某今后不得干扰药店的任何事务。签订协议后,王某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和创业资助款,但并未腾让房屋也未缴纳租金,双方多次协调无果。该医药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令被执行人让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王某坚决不肯腾让,法院遂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