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着眼增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改进工作机制,规范操作规程,提升工作质效。

 

案件事实认定规范。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需认真阅卷,过细分析,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必要性研究,认为确需鉴定的则及时告知当事人限时提交相应的鉴材,认为无需鉴定的则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各种风险因素,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依法、理性选择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有效规范。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待证事实需要,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根据鉴定类别、平均鉴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与司法鉴定科就鉴定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对疑难的、一时难以鉴定的案件,实行司法鉴定科、承办法官和鉴定机构三方协商,适时调整鉴定目标和要求,更好地满足审理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场勘察真实规范。业务庭与鉴定部门加强沟通衔接,承办法官查封清单罗列详细,现场勘查做到次次到现场,对评估公司调查走访不详细、依据来源不诚实等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对勘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场予以说明,打消当事人疑虑。

 

流程公正透明规范。若案件涉及相对复杂的评估环节,且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设置专门期限让当事人核实评估报告初稿;根据庭审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及时通知其出庭;涉及摇号的案件,纪检监察每案现场监督,逐案建立备查档案,有效防止因过程不透明引发当事人要求重复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