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门前未清洁 致人损伤责谁担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徐学松 发布时间:2018-02-01 浏览次数:423
冯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在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某小区南大门67号经营建材。2017年7月28日上午下雨,张老太因买菜行走至冯某的门市前面时,被冯某进货时撒落在地面的胶水滑倒,致伤。张老太受伤后住院治疗。因赔偿协商不成,现要求冯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近20000元。
冯某辩称,1.张老太在被告经营的门市前受伤是事实,但被告是该门市的承租人,胶水撒落在门市向南5-6米的路面,路面所有权归某小区业主共有,且被告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该胶水是2017年7月19日送货人撒落,冯某曾要求送货人清扫,但送货人并未清扫,故不同意赔偿。二、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标准偏高。
近日,江苏省泗阳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2017年7月19日被告冯某在进货过程中有胶水撒落门市门前,至原告受伤时仍未将撒落的胶水清扫。被告冯某作为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遗撒物,对公共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应当及时清扫。原告经过该门市前摔伤,被告冯某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在下雨天行走,自身年龄较大,未充分谨慎注意,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有过错,故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及损害过程,法院确定被告冯某对原告承担30%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原告因本次受伤所受损失为12340.92元,被告冯某承担30%赔偿责任,即3702.28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身为商家,亦要营造优良、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以吸引更多的顾客。这个冬季雨雪天气较多,面对如此恶劣的气候,在此,泗阳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商家,要及时的清扫门前的冰冻积雪,力求确保顾客和他人的出行安全,以免他人滑倒造成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时,后悔将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