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赠孙房产未到场办理过户 登记行为被撤销
作者:王继红 王强 发布时间:2011-06-20 浏览次数:490
杨姓老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子女四人,优惠售房时是长子出的购房款以老人名义将房屋买下,老人同意将房屋赠与长孙,并于1999年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公证后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至今。2010年老人患重病住院,想把自己住的房子卖掉用于治病养老,谁知道房证早已经办到孙子名下。老人不解,自己从没去过房管局,房屋怎么就到了孙子名下呢?老人气不过,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房产转移登记。
近日,徐州泉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以被告在原告没有到场、无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进行房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作出的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产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过程中,房管局认为其是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孙子杨某则认为,1999年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爷爷就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私章交给他,他随后办理了房产登记,爷爷对办房证是知道和同意的。且当时办房证,只要有《公证书》就能办理,不需要爷爷到场。现在房价涨了,受其他子女撺掇,爷爷后悔了才打起官司,但时间这么长了,爷爷已过了起诉期限。
徐州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孙子杨某无充分证据证实爷爷知道房屋登记一事,对杨某主张的爷爷起诉超期的观点不予支持。二、房屋赠与事实和房产登记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赠与公证的办理,仅能证明原告作出了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表示原告对房屋转移登记的认可。《合同法》规定,如出现法定可撤销情形或原告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原告可以撤销或不再履行赠与合同。故被告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应征求原告对房产转移登记的意见,而不能仅依据《公证书》作出产权登记行为。《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亦作出“转受让双方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及房产登记”的规定。综上,被告在原告没有到场、无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进行房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作出的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产登记行为。该判决作出后,孙子杨某一方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