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日,东海法院成功化解一起13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既挽救了一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0322日,连云港市喜得子糖果厂(以下简称糖果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庄新娟女士借款20685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月息2%,使用期限1月,该厂以厂房设备作为担保,该厂实际出资人陈才德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2010323日,被告连云港市喜得子糖果厂、陈德才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1857000元未归还。

 

20101020日,原告庄新娟与被告陈才德又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陈才德定于2010112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1857000元。如不能按约偿还上述款项,自愿将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上大路41号房产(该房的土地证号为2002011091)抵押给甲方。其间,被告陈才德又归还了借款500000元。因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原告于20112月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糖果厂及陈才德、林娟夫妇偿还借款135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5000元、差旅费3000元;被告林娟系陈才德之妻,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还申请对陈才德名下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上大路41号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在庭审中,东海法院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林娟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导致调解不成。20115月,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糖果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新娟1383695元;被告陈才德、林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为了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东海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特别是与林娟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和面临的困难,并进一步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林娟目前已经和陈才德离婚,而且身体不好,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一个上大学,一个读初中,经济比较困难。在和原告的交流中,东海法院向其说明被告企业和家庭面临的困难,希望能够互相理解与体谅,建议原告在适当让步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以免远赴浙江执行、增加诉讼成本。在东海法官的一再努力下,原、被告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连云港市喜得子糖果厂、陈才德、林娟于2011610日偿还原告庄新娟借款12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余款15万多元。东海法院于610日对陈才德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上大路41号房产予以解封。陈才德将该房产以200多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并通过银行转账将123万元偿还给了庄新娟。614日,庄新娟买了几千元礼品专程到林娟家看望林娟。双方当场握手言和,林娟眼含热泪连声感谢东海法院为他们搭上了“金桥”,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