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徐某拿着破损的借条,向法院主张被告偿还欠款,被依法驳回。

 

欠款形成完整欠条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9年,原告徐某承包经营一家新型建筑材料厂,被告王某经常到其厂里拉砖外售。因双方彼此熟悉且合作一直顺利,因此,当王某请求欠薪时,徐某一口就答应了。随后,王某多次到厂子里赊账购砖。截止20098月底,除去已支付的砖款,王某共欠砖头款7.6万余元。结账时,双方就此款项形成了欠条一张,并一直由徐某保存。

 

法庭上现缺损欠条

 

2011年,徐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货款7.6万余元。

 

但在法庭上,徐某出具的欠条出现了缺损,欠条的下面被裁剪掉了一块。对此,原告辩称,被裁剪的部分记载的是关于王某另外欠款8600元的内容,后来王某偿还了8600元,因此将此部分裁剪了。而欠条上显示的7.6万余元王某一直没有偿还。但被告声称,自己确在欠条上有签字,但后来偿还了7.6万元,王某在欠条的下面,也就是被裁剪的部分,亲自签名确认收到还款。

 

法官明断欠条法律效力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欠条缺损部分的内容争论不休。庭审法官经过审理,及时平息双方对峙情绪,并认定,本案中,原告徐某提供的欠条由其自己保管,后也是由自己将该欠条的下半部分剪掉,且被裁剪的部分记载了原被告双方之间争议的是否还款及还款款项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原告对此部分不能提供欠条的缺失部分,又不能拿出相关证据,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故原告应当承担因裁剪证据的行为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依法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证据原件原物应当客观真实、形式完整,不得伪造变造。因此,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对于结账单、欠条等事关切身利益的有效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保持其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