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首例醉驾案开庭审理
作者:姚婷 发布时间:2011-06-17 浏览次数:350
2011年6月17日上午,镇江市首例醉驾案在扬中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城市干道载人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表态以后任何情况下绝不酒后驾驶。
据悉,张某1968年出生,十几年前带着妻儿从江西来到扬中做木工。2011年5月1日傍晚休工后,雇主邀请其吃晚饭,席间,张某和雇主相谈甚欢,喝了不少白酒。随后,张某自认酒不多,不碍事,谢绝了雇主派车送其回家的好意,骑摩托车带妻子沿扬中市中电大道往其居住地驶去。行驶至市政广场环岛时候,与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被告人受伤,两车受损。何某报警后,双方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认定,张某和何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抽血检验,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醉酒驾车。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轮摩托车修理费1360元、轿车修理费250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
本案是镇江地区首例醉驾案件,也是首例摩托车醉驾案件。通过本案,主审法官朱琴梅提醒机动车驾驶员注意两点:
一是摩托车醉驾也入刑。一些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是很强,对摩托车醉驾入刑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摩托车和农用车等轮式车辆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如果醉酒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是侥幸心理要不得。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是知道不能醉酒驾车的,但当时觉得自己酒不多,感觉还比较清醒,加上路不远,所以就侥幸骑摩托车回家。在骑车过程中,其妻子虽不断提醒其慢一点,但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驾驶员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