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逾七旬的宋老伯与老伴向无锡市南长法院递上诉状,欲向女儿、前女婿讨回10年来外孙女的委托监护费用合计人民币22万元。

 

2005年,宋玲与李浩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乐归母亲抚养,父亲李浩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50%。然而根据原告宋老夫妇陈述,外孙女小乐自出生后就跟随老人居住,期间,宋玲夫妻二人对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也未曾向老人提供过任何小乐生活的必要开支,而是整天在外游手好闲,浑浑噩噩度日。2009年,宋老太太认为女儿未尽到抚养小乐的责任,没有资格做孩子的监护人,与女儿、前女婿商量后,三人一致同意将小乐监护权委托于宋老太太。眼看自己年岁渐高,宋老夫妇逐渐觉得对小乐的教育与监管力不从心,一番斟酌后,二老最终决定将女儿、前女婿告上法院,但由于宋老夫妇对小乐的兴趣班费用及生活开支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宋老夫妇人民币3万元。

 

近年来,随着“独二代”的抚养问题渐受关注,隔代抚养所造成的家庭矛盾日益突出,存在上述情况的家庭不在少数。本该集各方宠爱于一身的“独苗苗”为何会成为亲情矛盾的导火索?无锡市南长法院民事法庭法官表示“主要问题还是在于父母责任心的缺失。有些父母在快节奏的工作生活中忽视了孩子的教育问题,老人则不得不主动担起抚养第二代的责任。”据调查,此类案件近年来有不断攀升的趋势,且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法院调解十分困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对于退休在家的老人来说可谓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而孩子的父母若是想当然的认为此类支出是长辈的义务,那么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

 

无独有偶,陈某也面临着遭到前岳父母起诉的窘况。陈某与前妻离婚后不久,妻子就因病过世了。当年的离婚协议中虽明确约定女儿小欣由父亲抚养,但事实上由于陈某离婚后无固定职业,孩子一直跟随外祖父母居住。作为家中的独苗,外祖父母对孩子的期待颇高,不惜花重金对孩子进行各种兴趣特长的培养。2010年,不堪重负的二老曾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小欣送至陈某处抚养,不料陈某收入不稳定且居无定所,事情也就不了了之。2011年初,两位老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女婿支付离婚后至今孩子的抚养费等合计人民币6万元。

 

“事实上,为孩子兴趣培养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于不是成长必要开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说道,“这种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矛盾,也是法律的无奈。”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前岳父母人民币4万元。

 

根据《婚姻法》规定,不论父母离婚与否,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然而如何权衡生活实际与抚养行为便成为了关键所在。多数80后的父母由于本身成长条件比较优渥,没有经历过波折,心理年龄往往与实际年龄不符,甚至有些80后父母盲目追求高消费,导致入不敷出的情况,成为“月光族”。面对现今的社会环境,父母们在注重工作与生活的同时,也应多关心孩子的教育成长,不应因为长辈承担了大部分责任而懈怠自身对孩子的管束与关心。当然,现实中还是有许多第二代在长辈的抚养中成长为成绩才艺双优的好学生,但长期得不到父母关爱的孩子,他们的心灵终究有所缺失,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心智残缺。

 

因此,作为新一代的父母,应尽可能多的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体恤长辈代为育儿的艰辛,从主观上杜绝隔代抚养造成家庭分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