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台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催要三年物业费未果,竟将业主告上法庭,接到起诉状的业主反诉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0068月王女士购有东台市某小区11201室住宅一套。20069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200812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025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中住宅每月0.35/平方米、商铺每月1/平方米。王女士入住后自200710月至201010月期间的物业费1728元至今未交,原告多次上门并书面催交无果。为此,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交纳物业费1728元、水费100元、违约金300元。

 

审理中,业主王女士辩称,不交物业费有原因的。其述称 20073月某晚10时,王女士发现自家的马桶、地漏溢出大量的脏水和垃圾,致房间内地板浸湿透了,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对总水管道进行定期清理,管道堵塞造成的渗漏。为此王女士提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业主应当依据约定和法律规定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不交纳物业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业主主张其住宅水管渗漏原因系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对此未能提供的充分的证据予证明。

 

承办人决定休庭调解,向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和思想说服工作,使双方明白要构建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相互支持配合,建议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这样有利于构建和谐小区。

 

最后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业主王女士愿意给付某物业公司三年的物业费1728元和电费100元;某物业公司自愿补偿王女士水管渗漏的损失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