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辛辛苦苦赚了钱买了房,拿到房子后却发现实际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你说我们气不气?”

 

吉某等四人是同村亲戚,四人打算在城里买套房,以后也能到市区居住享享清福。去年3月,在市区转遍各处楼盘后,四人看重了位于度假区的一处楼盘,该楼盘位置优越、风景秀丽,正是理想的居所,于是四人毫不犹豫当场就签下了四套房子。今年2月,他们欣喜若狂的拿到房屋钥匙,打开房门的时候,却发现房间似乎没有样板房那样开阔,经过丈量四人竟发现房间的层高比当初合同约定少了近半米,这让他们气愤不已,立即去找开发商理论。与开发商协商未成,即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购房合同上的层高只为笔误”

 

该楼盘开发商回应购房者说:购房合同上的层高只为笔误,其开发的这一楼盘里其他房屋的购房合同上约定的层高均为3.9米,只有这几份合同上的层高填写的是4.2米,即使按照四购房者自行测量的3.83米层高也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且并不影响实际使用,更谈不上存在多少实际损失。

 

双方各提出处理方案    

 

开发商—同意购房者退房,返还购房款,相应的损失给予补偿。

 

购房者—不同意退房,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实际减少的空间体积所占合同约定的空间体积的百分比,乘以总的房屋价款来计算违约金。

 

法院处理方案——从互惠互利的角度提出调解方案

 

吴中法院度假区法庭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表示现今法律并未对层高不符约定的赔偿标准做出细化的规定。

 

通过与原被告沟通,法官发现原告因为去年所购房屋如今已升值所以不愿退房,而被告开发商也承认是自己员工工作疏忽导致合同当中出现笔误,愿意给予原告一定得补偿。法官从这一角度出发,提出提出了用折抵物业费代替金钱给付的调解方案。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企业的信誉和口碑角度做工作,理性而又透彻的为其分析利弊,劝说其主动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协调和沟通下,购房者及开发商终于握手言和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开放商根据房屋面积大小不同,分别减免四套房屋房主不同金额的物业费,并承担四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后购房者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