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首例醉驾摩托车男子被判拘役一个月
作者: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次数:324
辛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判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辛某成为本市首个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而获刑的被告人。
6月14日下午,新浦法院集中宣判了2起醉酒驾驶案。
5月3日晚,辛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新浦区朝阳路与通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辛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据了解,辛某是本市首个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获刑的被告人。
本市两起酒驾案件:
5月1日23时许,李某酒后驾驶轿车在行驶至新浦区204国道南城警务查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33mg/100m1;在随后的血液检查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mg/m1。
5月3日20时许,辛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新浦区朝阳路与通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ml;在随后的血液检查中,检出乙醇特征色谱峰,其浓度为1.03m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