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小心慢行
作者:袁春曦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次数:305
6月3日,海门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月27日21时15分许,驾驶一辆挂苏州牌照的小型越野车,沿海门市江心沙立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心沙大达路路口北侧地段时,因夜间雪天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疏于对路面的观察,与前方步行的赵某、侯某、泮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因严重多发伤而死亡、侯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泮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杨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自动向海门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杨某现尚未对被害人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完毕。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杨某于肇事逃逸后的次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