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被开除 “找灵感”是祸根
作者:王玄 刘家强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次数:374
王某是某公司模具设计人员,2010年11月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怠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并辩称其并无过错,上班期间用手机、离岗也是在寻找设计灵感。
王某在无锡一家电子配件公司从事模具设计工作已经七年。据公司反映,2010年以来王某工作状态明显下滑,不能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消极怠工,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公司的出勤记录、监控视频和相关文件可以看出:3月9日,王某在设计松原改造模具09-WTM-003时,将模具设计错误,造成了现场加工、试作、送样等损失约4000元,公司对其记过处分;10月18日,王某上班迟到,且未按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公司对其记警告处分;10月28日,针对王某出现的问题,公司工会与王某进行了谈话,询问王某工作上有什么困难,是否需要调岗,工作量是否需要调整。根据谈话记录,王某表示对现在的工作比较满意,不需要变动,并请求撤销先前的两次处分。在这之后的11月25日,王某再次因为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公司记警告处分。11月29日,因王某违反规章制度、消极怠工,对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支付7年间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庭审中,原被告就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如何确定、原告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公司仅按每月1200元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而未按王某的实际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显失公平,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同时,王某称自己在设计模具时,完全是按照模具的图纸进行设计的,造成模具不符合客户的要求并非其设计错误,是公司指示书错误导致;上班迟到是由于当天厂车没有在其乘车的地方停车,致使他错过了班车而迟到;自己是从事设计工作的,设计图纸时需要灵感,自己使用手机或者离开岗位出去是在寻找“设计灵感”,自己作为主管工作时也需要使用手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系,而且自己患有肾结石,医生告诫自己要多喝水,上厕所的次数难免会多一点。
对此,被告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月1200元,公司已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并支付了王某加班工资。同时,公司于2008年修订了奖罚制度,经公司工会同意,予以公示,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奖罚制度对各种奖惩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且规定一年内有警告、罚款、记过3次以上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起,王某共受到3次惩戒且都予以公告,并有相关记录、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在王某受到前两次处理后,工会还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但王某没有改进,在完成其后公司交给的两项设计任务时,借故拖延,存在消极怠工情况,故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的基数,且该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公司经民主程序制订的奖罚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公示告知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同时,王某作为资深的设计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后进行设计,未坐上班车亦不是必然导致迟到的原因,王某工作期间也确实存在玩手机、打瞌睡等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王某是消极怠工还是寻找灵感”一节,因王某从事的是脑力劳动,仅从行为上难以判断存在消极怠工的主观故意,故法院未认定王某是消极怠工。
和谐的劳资关系需多方共同努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一方面说明近年来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宣传上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需多方的共同努力,法院审判只能在事后进行弥补,很难彻底地解决劳资纠纷中的矛盾。” 锡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承办法官副庭长介绍说,作为企业,往往会要求员工工作时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借以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现在的员工则对就业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有宽松的就业环境和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实践中,这往往是一对矛盾。法律规定的仅仅是权益保护的底限,而要实现企业、员工双方诉求的双赢,仅靠法院和法律规定无法根本性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系一日资企业,虽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消极怠工行为的处罚,但由于王某是脑力劳动者,即使上班时间有离岗、玩电话等行为,但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的故意还很难判定。工会及相关劳动管理部门也应发挥作用,在处罚以外,更应积极地引导和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达到衡平,双方权益均得到保障。
承办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也要彰显人性化的管理,应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利益和感受,使员工能够有归属感,感受到单位的关怀,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才能被员工自觉遵守。劳动者在工作时也应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服从管理,有异议时应该按照合法途径反映,否则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