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以预防和指导为主要功能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预防案件差错的再现和指导审判活动,从而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则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提练。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上作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讲话,讲话中他提出审判质量管理要从宏观层面的审判质量评估和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评查两方面入手。各级法院都要成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委员会,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案件质量评查队伍,实施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采取交叉评查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积极开展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要“评”得到位,完善评查标准,严格评查要求,提出问题要客观、准确,分析说理要透彻、全面,评析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查”得主动,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坚持评优与评差相结合。要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建立定期通报、点评讲评、专题报告、奖惩激励等一系列制度。

  由此可见,案件评查工作是案件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保审判工作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基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存在评查人员少、评查工作不精不透、评查结果转化运用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为此需要引起重视并需落实相关对策和措施,以确保评查工作做实做透,达到质量管理要求,促进法院案件质量的有效提高。

  一,现有评查工作基本情况。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正日趋完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内设立的质评组肩负常态化的评查,并在一定期限内由质评组组织一些专项评查工作,对改发案件则进行重点评查。业务部门也负责本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并于每季度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讲评,承办法官则进行自查。

  案件评查制度也得以贯彻落实,质评组进行评查落实一案一表分别打分,评查标准统一明确;评查报告按时通报,及时反馈评查结果,能够起到防微杜渐、预防案件差错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能够引导审判人员正确办案,激励他们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素养,从而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评查报告的撰写不仅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在于注重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法官改进工作服务。

  对案件评查成果的利用逐步加强,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能及时制订规范性意见,提高评查报告执行力,对规范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提升案件质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通过评查成果转化制度将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活动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予以总结归纳,分析问题和差错的原因,将评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炼成符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的执法意见或者操作规程,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公布,形成长期有效约束的制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预期功能,促进法院审判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评查人员配备不齐全,人数少,学习培训少。一方面,被评查案件涉及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诸条线,但审管部门质评人员配备的基本上是一些临近退休的人员,他们或是从一线部门调入,或是从综合部门调入,有些有单方面的审判经验,有些却相对缺乏,评查的视野受限,评查的质量较难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此在人员结构配备上侧重于保证一线部门的人员配备,而案件评查人员则相对来讲数量不能保证,基层法院的案件评查数量也存在视评查人员数量不同而各不相同,有些法院评查工作的开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与此同时,案件评查人员的学习培训相对较少,难免对评查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带来影响。

  2,案件评查不到位,评查工作不精不透。应该说,案件评查内容较为丰富,涉及文书送达、各种笔录制作、开庭公告、各种措施的采取妥当与否、当事人身份资料及授权委托材料是否齐全、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实体裁判是否公正等方面;评查范围也很广范,涵盖立、审、执全方位,涉及案件立审执程序性的、实体性的、以及诉讼费、执行费交、退、案卷装订等诸多方面。尽管评查涉及的面较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问题、案件瑕疵等较易发现,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则对评查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有些评查工作仅停留于发现案件的瑕疵,对案件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受限于评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些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存在,也存在评查人员为完成评查案件数量而初略评查非精细评查。有时候也存在出于同事情面考虑而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忽略放过。

  3,评查机制还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法院的评查从组织结构方面来说分为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质评组负责全院案件的评查,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案件评查,审判人员负责案件归档前的自查;但具体操作上,主要问题是不同层级评查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存在评查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思想上对评查工作不重视,有时间就做,没时间就过,案件评查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展开。业务部门往往认为评查工作最主要的是在审管办,其实能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是承办法官自己,质评部门存在不与当事人接触,对案件的了解仅停留在案卷书面资料,感性认识不够等缺陷,而法官则不同,其对案件情况更了解,有亲身体会,也最能发现出问题。

  4,评查结果转化运用不到位,评查效果不明显,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评查通报出台后,涉及案件瑕疵的老毛病重犯现象较严重,使得评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这一问题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流动较多,办案法官把关不严,指导不细导致;而对于出现问题的人员除了进行通报批评以外,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评查结果存在重奖轻罚情形。

  5,错案追究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于瑕疵案件、错案等不同情形的责任追究制度不明不细,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作用。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以及年终考评挂钩,才能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6,缺乏信息反馈平台,质评中存在一些承办法官对评查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形下,直接打电话质问评查人员,缺少异议审查环节,造成评查人员与承办法官关系紧张,评查人员积极性受到打击,承办法官有理无处诉局面。

  三,对策和建议

  1,评查人员的配备上应选择精通业务,审判经验和社

  会阅历丰富,敢于坚持原则,善于与他人沟通协调人员;配足配强评查人员,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评查工作要求。评查工作的开展上,同时组织必要的学习培训,加强调研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训,确保评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为质评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拓展范围,丰富评查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制订的《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了要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除上述评查方法外,还可组织业务相近部门或同一部门各承办人之间对案件进行交叉评查,分管院长、业务庭庭长定期进行抽查,每年组织审判人员进行自查并通报自查情况等多层次、多手段的评查工作,使评查工作起到促进审判质量有效提高作用,达到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预防犯错胜过纠正错误的目的

  3,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奖励制度,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精品案件加以通报表扬,并作为物质奖励、奖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鼓励多产精品案件,提升法官质效意识、精品意识。制定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案件差错评定标准,严格责任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对于瑕疵案件和违法案件则应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设定相应认定标准,对案件审理的不同组织情况分别对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追究责任,尤其要解决的是对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案件责任追究要制订规则明确责任人,以防出现集体负责变成没人负责局面。责任承担方式也应确认错误程度加以明确为通报批评、扣发考核奖,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应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也要对免责事由进行规定,如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偏差导致裁判错误,因裁判后出现新的证据或因法律修订等原因导致改变原裁判则责任人免责。

  4,建立质评沟通反馈机制,强化案件质评沟通反馈,就评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促其及时改整,对评查中发现的通病,写出通报,提出建议,统一做法, 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同时培养全体法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法官正确办案。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也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倡导好的审判方式、方法,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5,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统一司法裁量尺度功能,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件质量评查是发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及时发现、不断总结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分析原因,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质评建议,从而推进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和平衡。

  6,加强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提高评查效果。一方面要发挥好案件评查的导向功能,预防和纠错功能,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案件评查预防功能和审判监督事后纠错功能,实现审判质量有效提升;对案件评查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点评,提出成绩和不足,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屡次发现的同类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典刑差错,要进行讲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制订相关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质评报告的利用,发挥监督、导向功能,加强评查效果。另一方面要将评查结果反馈法官考评委员会,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发挥评估和考核功能。

  7,建立质评异议机制,要为对评查结果持有异议的法官搭建申诉平台,畅通异议渠道,促进工作展开。具体可设立质评委员会,成员可由资深法官组成,对于法官就评查结果提出的异议进行集体讨论并得出结论,以便更好地发挥质评工作对提高审判质量所起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