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李某是一位盲人,和母亲一起住在市郊一处二层楼房内,后来得知应该属于自己的这套房产,却登记到了弟弟的名下,李某与母亲把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弟弟归还房产。6月13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房产属于李某和母亲、弟弟共同所有。

 

盲人李某,靠在外面唱歌挣钱为生,一直居住在本市郊区自建的二层楼房内,该房是砖混结构,共上下二层,是1991年4月20日李某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在原宅基地上建房,获得批准后建成的。房屋建成后,李某与母亲居住在该房内,2005年弟弟搬进与李某和母亲同住。2010年李某与亲友闲谈中得知,村内村民的房证已发放下来,李某想弄清楚自己怎么没有房证,就找到弟弟询问此事,才知道房证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办到了弟弟的名下。2011年4月20日李某和母亲把弟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属于母亲与两个儿子之间因房产而引发的诉讼,至亲至爱之人为了财产而对簿公堂,实为我们所不愿看到,亦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对案件诉争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由于发生了争议,故不能因此作出该房屋所有权就归被告所有的确定。鉴于原、被告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建造涉案房屋时,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出力,形成共有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李某、母亲和弟弟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