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法院坚持从搭建诉讼调解工作平台、增强法官调解理念、提升法官调解技能入手,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一大批民事纠纷当事人在法官的精心协调下握手言和。常州市委书记阎立9月6日视察该院时,认为这是常州中院为民司法的新亮点。

  机制:把舞台装扮得更靓

  武进区湟里镇的刘某和余某已经是第三次诉讼离婚了,前两次都是因矛盾尖锐未能调解成功。这次承办法官直接到镇上巡回开庭,由于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双方的亲戚朋友都赶来协助调解,双方当事人一反常态,积极配合,一对夫妻最终平和分手。这是常州法院开展和谐共建活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常州中院院长张屹介绍,2009年以来,常州法院与公安、司法、劳动等行政机关以及妇联、工会等组织开展“结对共建”,与乡镇、街道开展“和谐共建”,与基层法庭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开展“庭所共建” 三项活动,相互配合,妥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3年多来,全市法院运用这些平台,诉前分流并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5万余件,其中诉前化解的纠纷数占涉诉民商事纠纷总数的三成。

  2010年10月,常州中院还下发《关于在全市人民法院开展诉讼服务站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基层法院随即在辖区内各乡镇设立诉讼服务站和巡回审判点,并定期进行巡回审判、巡回调解。目前,全市共设立诉讼服务站30余个,这些诉讼服务站已成为全市法院深入基层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根据地”。

  早在2010年,常州中院就在二审案件立案前开展调解工作了。今年以来,常州中院将二审案件立案前调解与速裁相结合,采取速裁组法官与调解工作室调解员1+1相对接模式,联动开展调解速裁工作。即速裁法官选择一部分适宜直接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接进入快速审理程序,并在审理中抓住一切机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判决。

  调解工作室则把适宜在二审立案前调解的案件,按照1对1的模式分流给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马上立案,由法官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转立案后由对接法官继续调解审理。这样既确保所收案件得到了有效分流,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数量和案件调解成功率,仅今年上半年即已成功调解案件100件。

  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室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20269件,以联合调解、法官驻点参与调解以及其他方式化解纠纷10809件,速裁结案34813件。

  培训:给法官一双智慧手

  “在毛法官的指导下,我感到自己的目标更加明确、方向更加清晰,学习工作更加有计划性。我要感谢法院的‘薪火接力工程’。”常州中院民三庭青年法官刘颖深有体会地说。

  “薪火接力工程”是常州中院于2010年7月正式启动的,具体内容是,在市中院选出24名在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实际办案10年以上的资深法官与初任法官签订协议书,实行一对一帮教指导,重点培训初任法官的审判和调解能力。同时,与30名全国知名法学专家签订“一对一”培养协议,由法学专家对年轻法官进行法学理论指导。

  为充分提升法官调解技能,常州中院组织编写了《全市法院首届“十佳办案能手”“十佳调解能手”经验总结汇编》,全院审判人员人手一册。同时还经常安排调解能手为一线法官授课,以他们的成功经验引导带动全体法官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为弥补年轻法官专业知识过窄的不足,常州中院出台多项措施提高年轻法官的综合能力,一方面大力开展“书香工程”建设,每季度定期为干警购买各类专业书籍,开展全院读书、评书活动。同时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网上学习系统,开通全市法院系统学习网,建立网上学习、考评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常州法院大讲堂”、创建“教科研实践基地”等途径开展培训学习活动。与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开展了“教科研实践基地”合作试点,以实践基地为平台,开展教科研合作,定期举办法官沙龙和法官论坛,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适用能力。

  实践证明,一名出色的调解能手,一定是善于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法官。常州中院于2010年3月选派部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业务部门领导和年轻法官参加了全国职业心理咨询师培训,有5名法官顺利通过考试,获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成为常州法院法官中首批职业心理咨询师。

  科学的培训为法官提升调解能力打了坚实基础,并由此妥善化解了大量纠纷。一起43名员工状告某外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人民调解、仲裁、一审诉讼后仍未有效化解。常州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找到症结,直接与企业外方老总协调,使其逐步改变外资企业方的一些认识,促成这起群体性纠纷顺利调解。

  实践:沙场磨砺显真功

  如果说前几年常州中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还处于“自在”阶段的话,如今已转到了“自为”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做到规范有序和讲究调解方法。

  甲乙两公司签订3万米管桩买卖合同,乙方在向甲方供应管桩810米后未继续供货。一审法院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货款并承办相应的违约金。二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乙方未按约足额供货的原因等争议焦点展开举证和陈述,明确乙方未足额供货的原因在于甲方认为其提供的管桩质量达不到监理公司的要求,没有继续履约系事出有因。至此,承办法官注意到甲方心理有了变化,故不再强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可见,庭审调解与诉前调解阶段不同,策略也不同。”民二庭庭长何继祥结合这起案件说,“我们的做法是,通过法庭调查,将争议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明朗化,使得当事人对责任承担以及诉讼风险有了各自的基本预判。在此基础上细致观察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抓住当事人注重经济利益的心理,以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为关键,为当事人作诉讼利益、成本评估,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

  提高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是提高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的一个重要保证。常州中院法官在审理中适时行使释明权,加大庭审全程告知力度,通过释明、引导、告诫等方式增强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中港公司诉建强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当事人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适用法律方面争议较大,主要在对于如何认定合法的最后持票人。面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的情况,承办法官在解释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同时,找出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的同类案例,向当事人释明合法的最后持票人的法律要件。通过庭审,中港公司和建强公司都清楚知晓了法律对于最后持票人的认定要件,对于诉讼的走向有了清楚明了的预判。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立即自动履行了协议。

  机制、培训、实践三者的有机结合、表里互动,不但提高了常州法院的诉讼调解质量,也提升了调撤率。今年上半年,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46.34%,同比上升了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