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宜兴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9829件,其中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8362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公民代理占  14.48%。公民代理的案件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存在亲戚、朋友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占大多数,但仍有少数案件存在不规范的公民代理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宜兴市长期从事公民代理人员10名,其中2名由涉诉信访当事人转化为公民代理人,专门从事矛盾易激化敏感案件的代理。

 

一、表现形式

 

1、以亲属名义进行的公民代理。主要涉及离婚、扶养、继承等涉及家庭、身份关系的诉讼。

 

2、以单位职工名义进行的公民代理。主要涉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案件,其中大部分代理人职员身份属实,但也有部分法律服务人员以单位法律顾问身份参加诉讼。

 

3、以普通公民名义进行的公民代理。此类代理涉及各类案件,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特点,在交通事故赔偿类案件中此类代理尤为突出。还有个别人员以咨询事务所者身份参与诉讼,甚至有部分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其规范性有待考究。

 

4、特殊情形。一些典型敏感案件如涉及拆迁、征地、退休待遇落实等不宜由法院受理或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通常没有法律工作者(或律师)直接参与诉讼,但一般都有公民代理,卷宗材料体现的公民代理身份通常是当事人的亲属。

 

二、公民代理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㈠亲属代理

 

亲属代理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更是寻找家族中比较权威的人员为其诉讼的辩论等提供支持。这类代理的案件利弊并存。

    此类代理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对诉讼程序有一定了解,可以配合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在知晓法律常识的同时,此类代理人可以从情理的角度对纠纷的本质作出客观理解,在法院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后,能够配合做好适当范围内的矛盾缓和工作。

 

但是,也有部分亲属代理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将亲属感情融入案件处理过程,加大纠纷化解难度。

 

(二)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公民代理

 

该类人员大部分具有一定法律素养或专业执业证书,出于规避监管等原因以公民身份出庭。少数公民代理人因初涉该行业,相关法律知识等比较欠缺,开庭时对一些临时性、突发性事项的应对较差,经由法官反复释明仍不能领会,导致诉讼程序进展出现困难,丧失调解等机会。

 

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着眼,职业公民代理可能会产生如下负面影响:

 

1、公民代理人的专业技能准入机制缺失。部分案件因代理人理解误区,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错误指引,导致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落差过大,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2、公民代理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缺失。个别代理人可能基于个人利益因素恶意误导当事人,将一些敏感程度较大、易引发负面社会影响的纠纷引入诉讼;违反规定收费代理,甚至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扰乱法律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建议

 

1、建立法院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对公民代理的审查许可权,通过要求公民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无偿代理承诺书等材料,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公民代理排除在诉讼外。

 

2、公民代理送达告知。向当事人送达公民代理告知书,详尽告知公民代理应当具备的条件、限制情形、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3、建立公民代理人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人资料信息登记备案,建档管理。设立公民代理评估机制,将公民代理人于诉讼中的不当行为记录在案,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