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将未婚姨侄女介绍给未婚男,双方相识恋爱,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后因矛盾双方分手,未婚男要求女方及媒人共同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某系晏某姨侄女,200910月份,杨某与未婚男颜霜经人晏某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杨某接收颜某给付的礼金46000元,继而,颜某与杨某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矛盾,而未领取结婚证,颜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晏某返还50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杨某和原告颜某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显然违法,杨某与颜某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生活期间较短,被告晏人接受礼金应当酌情返还。被告晏某不是婚约关系当事人并且接收礼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晏某返还礼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杨某返还颜某礼金2万元,驳回原告对晏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