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尽抚养责 母亲诉讨抚养权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次数:351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婚生女经法院判决随父生活,但事后女儿一直随其母亲生活,作为父亲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用,无奈母亲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且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婚生女变更随母生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35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凭据由父亲承担一半。
吴某与杨某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28日婚生一女孩小晨,夫妻因感情不和合,于2009年8月20日经法院判决分道扬镳,同时判决婚生女由杨某直接抚养。判决后,大约2009年年底前开始,小晨一直由母亲吴某直接抚养。
杨某庭审后称因吴某不准其及其父亲探视及给给付抚养费,才停止给付,其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小孩随其生活更适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判决后不久,女儿小晨就一直随吴某生活、学习,现原被告为小晨由谁直接抚养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应保持小晨的现有学习、生活环境,婚生子女的父母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同时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等,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晨的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