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不断提升,该类案件审理周期与其他案件相比总体偏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一、原因分析

 

1、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一般涉及受害人本人、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转卖人、保险公司等,法律关系涉及侵权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借用关系、买卖关系等,涉案人数多。管辖复杂,导致送达难、审理难,从送达到审理结案耗时较长。

 

2、送达困难。由于车辆流动量大,送达难的多为过境车辆,因投保多为外地保险公司,当事人住所地为外地,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虚假信息等,导致送达困难,送达周期长。

 

3、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因诉讼能力有限,部分当事人在确定诉讼请求、列举当事人、调查取证、应诉技巧等诉讼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休庭后补证、送达时拒绝签收等情形。

 

4、调解工作难。因涉及当事人较多,需要协调多方利益;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责任,过分强调行业规范与利益需求,拒绝调解,强调判决;部分案件当事人赔偿诉求过高,期望值高;以上因素需要法官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调解,最终化解矛盾的周期较长。

 

5、涉及鉴定的案件多。为确定损失范围的需要,经常涉及误工、护理、营养及伤残情况等法医学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甚至部分不需要进行鉴定程序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而由于鉴定的周期过长,严重影响审判效率。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立案阶段的审查和释明工作。立案阶段,加强法院的审查工作,指导当事人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固定诉讼请求,防止漏列诉讼主体,指导原告在立案后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依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的审判绩效。

 

2、多种方式保障送达工作。立案时要求原告尽可能地提供当事人的各种联系方式;邮寄送达的,事先通过互联网查询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节约法官等待信件回执的时间。

 

3、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同时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导当事人有一个正确的理赔理念。

 

4、加强内外协调,坚持调判结合。法院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争取调解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使之配合法院工作;加强审判人员调解能力的培训,提高调解技巧。

 

5、多举措规范鉴定案件。可将鉴定程序提前至立案受理之前,在立案前由法院鉴定部门直接安排鉴定,也可建议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使审判环节和鉴定环节配合更加合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司法自愿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