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拆迁案件执行难的思考
作者:杨涛 发布时间:2011-06-10 浏览次数:603
国务院于2011年1月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最大亮点是将取消行政强拆。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行政强拆从此走进历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却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由于各种利益间的冲突,这类案件给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执行的好,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服务了城市规划与旧城改造的发展大局。执行的不好,极易引起被拆迁人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把所有行政强制拆迁引发的矛盾转移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承受行政强制拆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这一问题将在实践中面临重大考验。
一、拆迁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被拆迁人不愿离开原居住地。由于被拆迁人对长期生活的地方形成一种留恋,习惯了周围的居民、环境。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感情上一时接受不了。拆迁改变了他们的习惯生活,许多人不愿离开原来的居住地,导致了他们对拆迁的不配合,有的甚至表现为对抗。这点在老年人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2、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工作不细。拆迁案件往往是成片开发,被拆迁人数众多,参与拆迁的工作人数量不足,缺乏热心、耐心、细心,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困难和合理要求不予解决,一味强调拆迁,加之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造成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缺乏应有的了解,以致发生对抗拆迁。
3、拆迁政策缺少透明度。对于拆迁的政策,不少居民不太了解。个别地方甚至搞暗箱操作,不能对所有被拆迁人一视同仁。造成被拆迁人相互间的攀比和猜忌,造成他们不愿拆迁。
4、被拆迁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有的被拆迁人总是以自我为中心,一味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困难,把法律抛在一边,无论你如何说服教育,就是充耳不闻,我行我素,以种种手段对抗拆迁,有的甚至采用过激方法。
5、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有关部门拆迁时对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缺乏足够的重视,过分强调开发,忽视稳定,造成被拆迁人对抗拆迁。
二、解决拆迁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被拆迁人法制意识。由于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对拆迁产生不配合,甚至是对抗。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向被执行人宣传拆迁的法律与政策,增强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
2、严格审查,确保公正。依法拆迁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如果不符合征收范围、征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法院就应该裁定不予执行,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依法行政也是有效的法律监督。否则,不仅被拆迁人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而且有可能作出过激行为,既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人民法院对拆迁案件应严格审查,以保证拆迁案件执行前提的正确性。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强拆为辅。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要加强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尽可能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动员被拆迁人亲友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也可动员所在地基层组织来做好被拆迁人的工作。执行法官要将法说明、话说到、理说透,用“心”去连接司法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桥梁。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动搬出,慎用、少用强制措施,以减少因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信访。对极少数不讲法、不讲理的被拆迁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周密布署,从外围警戒、突发事件处置、疏散劝导、现场清理、财物清点公证与搬迁、旧房拆除等重点环节做好预案,明确分工,做到依法文明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否则,就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但实际操作中也要有较强的灵活性。有的被拆迁户家庭确实困难,拆迁后由于不能有效安置,造成了被拆迁人的生活陷入困境。面对种种情况,作为执行法官应充分研究案情,换位思考,绝不能简单从事,可以通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一起协商解决,主动与地方政府联系,由政府给予承租廉租房或给予必要的救济,切实帮助被拆迁人解决实际困难,以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钝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