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施工队伍人损案件增多需引起重视
作者:方树清 周大韦 发布时间:2011-06-10 浏览次数:768
近年来,东台法院受理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以参加农村建筑施工队而引发事故的案件最甚。据统计,2009年受理86件,2010年受理90件,2011年以来已有54件。
一、特点分析
1、赔偿数额大。施工过程中引起的人身损害往往会造成施工人员伤残或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残疾、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也逐年提高,决定了此类案件主张标的较普通人身损害案件偏高,最多的达90多万元。
2、实现权利难。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由农村施工队手中时已经过“多道贩”转手。层层转包或分包容易造成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多数赔偿义务主体更因此拒绝调解。判决后心中多有不服,往往拒绝或拖延履行。
3、约定不明确。农村建筑施工队伍成立的过程较为简单,通常系共同发起或者受包工头邀请加入。一般情况下,包工头不与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对于权利、义务基本没有书面约定,受害人举证存在较多障碍。
二、原因分析
1、转手非法谋利。承包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给农村建筑施工队伍。不仅如此,有的更是“欺上榨下”,隐瞒建设单位,压榨施工队伍,实际并不参与工程建设,单纯从中抽取业务介绍费用。
2、行业管理缺失。此类纠纷中的大部分施工队仅是由几个熟人组成,缺乏相应的操作章程和安全施工细则。施工人员无视安全常识,有的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有的高空作业没有安全绳保护,有的甚至中午饮酒。同时,施工现场并无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督察,埋下事故隐患。
3、各方互推责任。事故发生后,包工头主张大家是“平等”干活而非雇佣关系,建设单位则主张对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并不知情。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发包单位则以“内部协议”等为由实施无理抗辩,对于最后判决也以工程款未结算、伤者自身存在过错等理由拖延、拒绝履行。
三、对策建议
1、强化宣传。在建筑行业务工人员较多的镇村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强化安全防范和维权意识。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典型案例,加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强化管理。相关部门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行业考核,合格后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明。要求施工队落实相关责任人,强化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明确操作章程和施工注意事项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禁止其从事建筑施工执业行为。
3、强化监察。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合法承包却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承包单位或是明知是无资质的施工队而允许其进行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单位,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职能,一旦发现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4、强化审执。法院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理清关系、弄清责任,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单位坚决不予姑息,严格督促其判后履行工作,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安排到“执行快车道”优先执行,确保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