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应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本想通过捕野鸡赚点钱,到头来却将自己捕进了法网。这可真应了那句话——偷鸡不成反蚀米。

 

去年冬天的一天,陈某、戴某华和戴某同在闲聊时,偶然说起现在有很多饭店愿意出高价购买野鸡。想到自己家附近就有很多野鸡,三人“灵机一动”:干脆去捕些野鸡来卖,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不少钱。他们立刻买来渔网等工具,准备大干一场。201011月间,陈某等人多次在晚间来到建湖县某镇的田野,通过用灯照、用网捕等手段,先后捕获野鸡45只,并将野鸡卖给当地的饭店,获利2500余元。在建湖捕野鸡捕的不过瘾,201116日,陈某等人又来到宝应县射阳湖镇,继续张网捕野鸡。殊不知,三人的可疑行为已被巡逻民警发现,其违法猎捕的7只野鸡被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等人所猎捕的野鸡为“雉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时,陈某等人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戴某华、戴某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