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矛盾而故意将田间小路挖断,但未料致人摔倒受伤,伤者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某因自家农田道路不通,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在201010月左右将农田与排除沟之间的道路挖断,后有二尺左右被该村村民刘某基本填好,但两边仍有缺口未能填平。20101020日傍晚,杜某骑自行车路过此处摔倒,跌在缺口处。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503元。事发后,原、被告为赔偿事宜,经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因自家农田道路不能而将田间道路挖断显属不当。虽由刘某填好部分,但仍有缺口。而致20101020日傍晚,原告骑自行车路过此处摔倒而受伤,原告的伤情属实,被告未能举证证实系原告故意所致。故此,可认定原告之受伤与被告杨某挖断道路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田间通首中间二尺左右被基本填好,一般情况下自行车能够通行,而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最终跌入缺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638.70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