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将20亩滩涂围堰池塘返还给原告韩某,并赔偿原告韩某自20101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池塘之日期间以每日35元计算的损失。

 

2009年度,启东市黄海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受韩某的委托,将围堰池塘20亩租赁给孙某从事水产养殖,双方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韩某准备于2010年度将池塘收回自用,故在合同到期前后,多次要求孙某清塘交还,但均遭无理拒绝。韩某遂以孙某侵犯其财产为由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讼争围堰池塘所在滩涂的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应认定双方的租赁关系由此终止,被告应及时返还租赁的池塘。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情形下继续占有租赁物,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被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