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2-11-12 浏览次数:778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支付费用给上线的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定位信息,再以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从中牟利,被告人周相、周铭从2011年6月起,在10个多月的时间,先后非法为他人提供手机定位信息20余次,牟利1,。8万余元。11月12日上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上述两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1.2万。
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朋友丢车 热心帮忙查线索
家住泗洪县城的周铭生于1984年7月日,高中毕业不久便到省城在一家酒店工作,凭着自己的聪明和勤奋,从普通店员晋升到酒店管理,踌躇满志的他于2011年11月辞职不干了,想回家乡独立干一番事业,可是回到县城后由于资金不足,入手与场地等局限,自己领头干不起来,给别人打下手他又不情愿,高不成低不就,始终没有谋到合适的工作,无所事事的他就经常泡在网上,并在网上结识了一位有过同样在省城打工经历的网友周相,周相在省城是在一家网吧负责电脑维修,是一名网络高人。有一天,周铭的一个朋友车丢了,就向周铭打听有没有汽车定位的,周铭并不知道GPS定位是怎么回事,就答应问一下,他当时就想到了周相,周相在网上搜了一阵,因为丢的车本身没有安装GPS定位系统,当然无从查找。
歪打正着 网上搜到手机定位
找车没有找到,但周相却在网上搜到一个叫“手机D位”的人能帮他人定位手机的,当时就觉得很好奇,就让对方给自己的手机定位,看他能否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对方说要付一定的费用。为了确认是否真实,周相就把自己手机号码发给对方,并按照要求通过支付宝给了对方300块钱,我想试试到底能不能定位。过了大约20分钟,对方就通过QQ给周相发了一张卫星地图,地图上面显示周相的具体方位和周相的实际位置只相差三四百米远,周相当时就感觉不可思议,确信真的有技术能够给手机定位。周相马上把他这一重大发现告诉了周铭,有经营头脑的周铭立刻发现了新的商机,给别人搞手机定位,坐在屋里就能赚钱。
合伙牟利 购买个人信息出售
周铭把自己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的想法与周相沟通,周相也认为这是一个生财之道,况且且自己只是接生意,又不是亲自给别人手机定位,都是请上线定位的,认为公安机关找查不到,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干了起来。他们在地方网站和街头发布手机定位信息,并通过朋友圈子宣传的方式找下家(客户),和下家商谈好定位价格后,下家把需要定位的手机号码和qq号给周相,周相再把这些信息通过qq发给上线。周相待上线定位成功后,把定位信息(包括地址、卫星定位图片)发到周相的qq邮箱,周相再把定位信息发给客户。此后,周铭就陆续向周相提供需要定位的手机号码。这期间,周相担心“手机D位”有诈,他又通过百度贴吧找到另外两个上线。被告人周相、周铭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为他人提供手机定位信息二十余次,违法所得共计18000余元,其中支付给上线费用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 双双被判罚金刑
泗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相、周铭以买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铭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相、周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无论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者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但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随着网络和电信业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组织和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牟利或者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手续之后,相关信息就被相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在网络上出售各种个人信息资料随处可见,信息泄露呈现专业化、行业化特点。一些非法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等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公民个人信息的广为泄露,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保护公民隐私权,是目前国内外刑事立法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和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证券交易的普及,如果公民个人信息大量非法泄露,将会使用利用公民信息实施诈骗、洗钱、盗窃、腐败等犯罪更加容易。因此,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也威胁到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所以迫切需要运用刑罚控制和打击利用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的犯罪。(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