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作者: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170
知名投资人李开复在新浪微博上向大家推荐了一部依据真实故事拍的美国电影《定罪》(Conviction)。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坚忍不拔的妹妹贝蒂安娜,这个已经辍学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的母亲,只有高中毕业,却为了拯救被判无期徒刑的哥哥,重回法律学校读书,考取律师执照,担任哥哥的辩护人,利用DNA鉴定技术和“清白计划”(Innocence Project),最终使哥哥得以无罪释放。
在妹妹的拯救行动中,遭遇了重重阻力,最主要的还是来自于当时的主审法官,即使在妹妹已经取证证明法庭定罪的血液样本并非是其哥哥的时候,连孩子都天真的问“他是无辜的,为何不释放”,得到的答复是“其他的证据(证人证言)照样可以认定其为帮凶”,使得妹妹的心情再一次跌入谷底。面对孩子的质疑,她说道:“因为当人们犯错误的时候,并不愿意去承认。”
不愿承认错误,必将损失公信。这个案件是美国司法界的一个错案,也引来美国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尽管当事人最终的结果是胜利的,但从当事人的维权经历和情感表达来看,无疑对当时不愿意认错的法官痛恨至极。如果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收到当事人的DNA鉴定结论后,主动去审阅案件,主动为当事人维权,而不是为自己的错误找理由,肯定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在国内,也有一些错案带给我们十分惨痛的危害和损失,但敢于承认错误,却使错案“为司法公正打开了一扇窗”。6月7日的《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了错案与司法公正问题,以发生在河南的赵作海案和时建锋案为讨论对象。我们欣慰的看到,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对这两起错案的发生,勇敢地承认错误,指出这两起错案“损害了当事人及其他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并猛烈地开展自我批评,认为错案的发生虽然原因很复杂,“但是主要问题还是我们法院没有把住关,在于我们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以及法院内部的惯例等方面存在问题”,同时提出了防止错案再次发生的具体举措。
虽然错案的发生已经无可挽回,但敢于承认错误、勇于改正错误,远比找理由来为错误开脱更有力,更可以取信于民、重树权威。正如6月2日《人民日报》上一篇评论文章(《政府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可信》)中所说的那样,“在百姓眼里,从善如流、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其实这不仅仅是对政府的要求,而是对所有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当然包括我们的司法机关)的要求,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
知错能改,就要认真对待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从改小错开始,这也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说,“司法作风无小事”,“社会看法院、群众看法官,往往就是看他们的行为举止,看他们对公众的态度,看他们办事认真不认真、热情不热情、负责不负责”。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或许因为工作疏忽出现了一些失误,出现了一些错误,我们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现错误就要敢于承认、及时改正,方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错案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