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自己钟爱的法官岗位默默无闻地工作了整整22年,先后在经济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工作。因工作出色,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9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被盱眙县委、县政府评为十佳干警,2010年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三等功。

 

熟悉她的人都说,在她身上,你听不到令人激动的豪言壮语,也看不到令人印象深刻的惊人之举,但她身端言正的德与行,赢得了同事们由衷的尊敬与敬仰;法官厚重的职业道德在她身上得到集中体现,也让普通人从她身上感受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具备的素养与品质。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对信仰的执著,对法律的忠诚。

 

她就是盱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刘卫花。

 

事关民生记心中

 

“工作中忙点、累点无所谓,我要对起这身法官服。”在平凡的执行工作中,她总是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节假日、凌晨、中午、深夜执行是家常便饭。夏天她顶着炎炎烈日在乡村小道上奔波,冬天顶着刺骨的寒风在城镇街道上穿行。为了说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她明理析法,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工作,但对家庭和子女很少顾及。

 

李某与戴某原本是一对幸福的伴侣,婚后生一女戴想想。后因感情问题两人闹起离婚,淮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与戴某离婚,婚生女戴想想随李某生活,戴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60元;戴某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补助20000元。判决生效后,戴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却将女儿戴想想偷偷带走,并玩起了“人间蒸发”。2006年底盱眙法院对戴某采取悬赏公告执行的方式,因未得到戴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该案执行未果。2009131日经有关人员举报,戴某从外地打工回来为其母亲做寿,刘卫花立即组织人员前去,将其依法拘留。戴某被拘留期间,刘卫花和办案人员多次提审戴某,但他拒绝提供具体的地址、联系方式及交付小孩。在这期间,李某因想女儿心切,又花费很大的精力、财力在外查找女儿的下落,精神有些失常,情绪特别冲动,携众多亲属多次到县人大、县政法委、县法院闹访,并扬言“若戴某不把女儿交给她,拘留期满出来后就砸死他”。

 

刘卫花与该案的承办法官一起多次与李某及其亲友沟通、析法释疑、说理疏导,平息其思想情绪,并将案件执行信息及时反馈,使申请人真实感受到案件正在执行,消除了疑虑和误解。同时多次和戴某的亲友接触、沟通,进行协调,坚持不懈地、深入地对戴某进行法律教育和说服工作,最终在强大的思想攻势和强制措施配合之下,被执行人戴某慑于法律的威严,电话通知其亲属,由亲属辗转几千里从辽宁将戴想想送至南京。213日晚,刘卫花带领另外两名法官连夜赶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镇。经过几番交涉,克服重重阻力,从被执行人戴某的亲友手中接过其年仅8岁的女儿戴想想,马不停蹄地驱车赶到盱眙法院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李某。年幼的孩子一见到妈妈就哭着扑向母亲的怀抱,母女相见的哭叫声使在场的法官们也禁不住流下同情的泪水。

 

五年恩怨一朝解

 

“执行难,难执行,对于从事执行工作的女法官来说更是难上加难。但执行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组织上把我放在执行岗位上,我就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刘卫花凭着一股巧劲、韧劲和干劲,使正义的天平在执行中熠熠闪光,“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她心中始终高扬的旗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是她追求的境界。

 

20053月杨某丈夫丁某因病去世,杨某与公婆为了房屋的所有权走上了漫漫的诉讼道路。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杨某的公婆限期从该房屋内搬出。由于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年来,曾经的一家人就房产问题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剑拔弩张。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丧子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且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极力对抗法院执行,并扬言如法院上门强制执行就服毒或跳楼自杀,致使该案成了难啃的“骨头案”。申请人杨某更是多次到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等部门上访。刘卫花接受此案后,主动向院领导汇报案情,经领导同意一方面决定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尽力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缓和当事人过激的情绪,防止事态失控;另一方面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案情和执行意见,争取支持,主动会同原被告所在地铁佛镇政府等部门商定执行方案,协调排除不安定隐患。为妥善解决案件,刘卫花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特殊亲属关系,申请人是死者丁某的妻子,被执行人是死者的父母,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就案办案将死者的父母从房子搬出,让其露宿在外,居无定所,将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刘卫花多次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镇,为解决该案一起商量对策、寻找办法,并多次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努力寻求妥善解决的途径。

 

2009820日,刘卫花又约请委政法委领导前往铁佛镇召开协调会议,经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政策、讲道理,辩法析理,她的温柔细心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使双方认识到亲人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重要性。经多方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杨某将判决所涉款项19401元交至法院,被执行人即杨某的公婆从杨某的两层楼房内搬出,由铁佛镇邓圩村为两位老人解决宅基地一处。至此,历时5年的房屋迁让执行积案得到了彻底解决。

 

“放水养鱼”化难题

 

某液化气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从季某、王某、朱某等人处借款,累计金额达210余万元。后因液化汽公司未及时还款,12名债权人陆续诉讼到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季某、王某、朱某等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液化气公司是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犯偷税罪被判刑,公司债务高达300余万元,涉及债权人多达几十人,而该公司现有资产只有二个气罐和几间办公用房,仅值几十万元,杯水车薪,企业资不抵债,该案面临着大部分债权得不到实现的困境。

 

刘卫花觉得,这个案件如果简单地拍卖财产按比例分配,不仅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对被执行人也是重大损失,同时公司几十名工人面临下岗。她仔细权衡利弊,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一方面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面谈,相互沟通,另一方面将被执行人具有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固定资产在法院的监督下整体转让他人经营,用转让款偿还欠款。该方案一经提出,得到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随后,合议庭就转让方案,转让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债权人协商,并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使债权人与受让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12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也使几十名工人重新上岗,实现了案件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